教育部备案的学校【点击查询】

当前位置: 主页 > 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时间:2015-05-23 14:24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考试驴 点击:
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信息由中大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201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更多辅导资料>>

我所在城市201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动态>>

顺利通过201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

201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保过班免费试听>>

相关栏目推荐:一级建造师考试动态    一级建造师考试模拟试题   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

(责任编辑:)

共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