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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乌海市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5-05-21 02:28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考试驴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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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乌海市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所、统考报名培训机构,各驻市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通知》(内职鉴字〔2015〕1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职业技能鉴定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内职鉴字〔2015〕3号)要求,为做好乌海市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时间安排

(一)国家职业资格统考

上半年报名时间:3月1日至3月31日

鉴定时间:5月16日至17日

下半年报名时间:6月1日至9月15日

鉴定时间:11月21日至22日

(二)国家职业资格日常通用工种初、中、高级通用工种鉴定

报名时间:3月1日至12月30日

鉴定时间:根据报名人数申请鉴定批次,时间另行通知。

(三)技师、高级技师鉴定

报名时间:4月1日至6月15日

鉴定时间:8月9日

(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安排

1.评价时间:3月-12月

2.评价职业: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可开展的职业(工种)

3.根据《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内人社发〔2012〕11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能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职鉴字〔2013〕17号)以及《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14〕1807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乌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以企业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安排企业技能人才评价。

(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报名、考核鉴定时间:3月-12月

二、报名地点

(一)国家职业资格统考

1.乌海职业技术**培训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地址:乌海市滨河区学府路

联系人:萨日娜 电话:2882803

2.乌海市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地址:乌海市滨河区学府路

联系人:吴金兰 电话:2886309

3.乌海市恒旭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亿城地产10层1005房间

联系人:乔建勋 电话:13384738808 6928889

(二)国家职业资格日常通用工种初、中、高级鉴定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地点

1.乌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地址:滨河区乌海市人社局大楼六层608、610房间。

电话:3158015

2.乌海市海勃湾区就业训练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地址:海勃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区就业局培训科

电话:3890095

3.乌海市乌达区就业训练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地址:乌达区就业服务局培训科

电话:3012715

4.乌海市海南区就业训练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地址:海南区市民服务中心5楼区就业局培训科

电话:3897902

(三)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报名地点

乌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地址:滨河区乌海市人社局六楼608、610房间

电话:3158015

三、其它要求

(一)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从事本职业(工种)证明、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张白色背景1.5寸免冠照片及照片电子版。

(二)技师、高级技师报名时除提供以上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高级工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经初审合格后,领取相关表格或从“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根据表格内容填写申报。

(三)单位集体申报时,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对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并按《申报表》的基本内容建立花名册。

(四)各报名培训鉴定机构在培训及鉴定过程中,要指派专人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学员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增强学员自我保护意识。

四、具体鉴定安排详情请登陆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内职鉴字〔2015〕1号)。

咨询服务电话:3158015

附件:国家职业资格各等级申报条件。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各等级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良好职业道德。

二、申报各个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和技师、高技技师考评的条件:

(一)初级职业资格(5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二)中级职业资格(4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的人员。

(三)高级职业资格(3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可、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班)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技师职业资格(2级)

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五)高级技师职业资格(1级)

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时,年限、资历可放宽到2年:

(一)本职业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二)本职业自治区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或二类技能竞赛前6名;

(三)本职业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项获得者;

(四)近五年内在专业技术方面曾受过自治区政府表彰或近三年内在专业技术方面曾受过盟(市)公署(政府)表彰的先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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