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仲裁受理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㈠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㈡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外部监督制度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更多辅导资料>> 我所在城市201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动态>> 顺利通过201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 201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保过班免费试听>> 相关栏目推荐:一级建造师考试动态 一级建造师考试模拟试题 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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