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之外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僳护蒞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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