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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筑师《场地选择与设计》学习笔记:工业企业总平面布局

时间:2015-05-21 03:17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考试驴 点击:
2015年一级建筑师《场地选择与设计》学习笔记:工业企业总平面布局,工业企业总平面布局一、总则⑴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局

一、总则

⑴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⑵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⑶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⑷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二、厂址选择

⑴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⑵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⑶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⑷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⑸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⑹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⑺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⑻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⑼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⑽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⑾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a.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b.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c.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d.爆破危险范围内;

e.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厂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g.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h.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i.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j.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k.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三、总体规划

⑴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⑵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有条件时,必须与城镇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

⑶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生产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a

⑷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⑸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其有害物质排放的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以及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冈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⑺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⑻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产生爆破振动和爆破冲击波的工业企业与保护对象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

⑼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的规定。

⑽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的规划,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并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全面考虑,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

⑾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并应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外线短捷,工程量小。

⑿工业企业厂区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⒀沿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岸稳定而又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位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高位水池应设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⒁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⒂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②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③避免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④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⑤地势较高,避免位于低洼积水地段。

⒃工业企业居住区宜集中布置,或与邻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居住区。必要时,也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①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与城镇统一规划。

②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的步行时间,不宜超过30min。当超过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交通工具口

③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④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⒄废料场及尾矿场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防止对周围环境污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①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措施,避免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必须位于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确保其地面和地下水不被污染,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⒅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在露天采场境界以外就近设置。对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条件允许的矿山,应设置内部排土场;

②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避免迁移村庄;

③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④应避免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⑤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并为其创造有利的装运条件。

⒆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⒇排土场最终坡脚线与村庄、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其地基强弱、地面坡度、排弃物料的性质、排弃方式、降雨情况等因素确定。当排土场稳定条件较好,且堆置总高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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