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一、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包一立井工程。根据招标文件的缺陷,施工单位提出井筒开工前应完成井筒检查钻及掘进过程某段井深的工作面预注浆工作。建设单位虽然同意,但是不愿意单独列出和承担此部分费用,认为是施工单位为保证自身施工条件所增加的内容。 对注浆施工,建设单位要求先打钻埋设连接套管(长8.0~10.0m),然后再浇筑止浆垫(厚2.5m)。而施工单位所编制的措施是采取埋设注浆管(长4.5m)、浇筑止浆垫3.5m的方法施工。施工中,施工单位采取了自己的方案,在打钻出水后进行注浆时,发现工作面漏浆严重,于是只得对钻孔下止浆塞封水(时间1天)、拆除止浆垫(时间3天),再按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第二次打钻注浆工作。第一次打钻注浆所花时间12天,费用20万元;第二次打钻注浆10天,费用21万元。 问题: 1. 应如何正确处理井筒检查钻和工作面预注浆的费用问题? 2.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如何承担本次打钻注浆的费用? 3. 打钻注浆所用工期多少?这部分工期应怎样考虑? 解析: 1.建筑单位的看法不正确。按规定,井筒检查钻是列入矿业工程项目的其他费用的内容,工作面预注浆是建筑安装费中直接费的措施费项目内的凿井措施费(属技术措施费)。这是矿业工程为保障建设矿井中施工的可靠、安全和质量必要条件。因此,不能作为仅是施工单位的一种技术要求。但是,当这些工作列入由井筒施工单位承担时,施工单位必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施工和费用的承担性质,即,合同应规定其检查钻和打钻注浆的质量与要求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第一次注浆费用20万元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第二次的21万元由建设单位承担。 3.打钻注浆工期12+10天,第一次打钻注浆工期12天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二次打钻注浆工期10天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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