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卫办疾控函〔2015〕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国资委办公厅,林业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2002年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于2015年5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分别反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其他部门于2015年5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刘晓亮 电话:010-68791818,68791823(传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郦净 电话:010-64463002,64463002(传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邱明月 电话:010-84208257,84208266(传真)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高峰 电话:010-68591847,68591842(传真) 附件: files_founder_242899985/3064413238.doc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 files_founder_242899985/1342831262.doc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5年5月7日 (责任编辑:HN66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