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5-5-11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川人社发〔2015〕19号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7日
附件:川人社发〔2015〕1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 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相关经办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三、各地要综合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认真测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资金,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支付,按时足额兑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5年4月14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