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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

时间:2015-05-21 03:27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考试驴 点击:
编者按: 4月下旬,市人社局、住建委、安监局、总工会、地税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荆门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实施方案》,针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施工企业开展专项行动,从本月起至2017年10月底,将用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共同

编者按:

4月下旬,市人社局、住建委、安监局、总工会、地税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荆门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实施方案》,针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施工企业开展专项行动,从本月起至2017年10月底,将用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共同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大力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建筑业职工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建筑业也存在着工伤风险较高、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职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如果出现事故,往往是依靠有限的意外伤害保险,由于补偿少,企业和职工的纠纷比较多。实行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将得到及时的医治和有效的补偿,纠纷将会大大减少。另外,缴纳工伤保险后,将进一步促进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和谐稳定,强化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进一步全面深入推进《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引导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了解自身的法律权益和义务,增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本报特邀请市人社局副局长刘学国就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保障权益等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刘局长您好!请问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问: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呢?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问:建筑业职工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落实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建筑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问: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由建筑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我市按工程总造价的3%。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问:为促进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会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问: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呢?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虽然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认定决定?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问: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问: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问: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鉴定结论?

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日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问: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另外,费用报销有何要求?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问: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和生活护理费用?

答: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问: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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