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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二十二:承揽合同

时间:2015-05-21 01:26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考试驴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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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二十二: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为目的的协议;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
  (2)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独立地进行工作;
  (3)承揽人对承揽的工作承担风险;
  (4)承揽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一般为非要式合同。
  3.承揽合同的效力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①亲自履行合同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②对提供的材料承担保证责任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③通知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④接受定作人监督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⑤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⑥妥善保管义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⑦保密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2)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①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提供材料的保证义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③承揽工作的中途变更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④协助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⑥接受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并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4.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的风险,是指: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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